无锡探索“司法中的国家救济” 资金来源成焦点

沈峥嵘 卢志坚 2008年06月23日10:20 新华日报

  “无锡人大”官方网站近日公布了《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草案)》。其中,《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格外引人注目。

  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无锡此举意味着,在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地方立法领域,无锡行了一步。为何要先行一步?记者日前到无锡市进行了探访。

  被害人家境之窘触动检察官

  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22岁的黄君正在读大学二年级。去年10月16日,其姐姐被入室抢劫的罪犯扼住喉咙窒息身亡。在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权利时,黄君说的一句话让检察官大吃一惊:“如果杀我姐姐的人在我面前,我就亲手把他杀了!”检察官进而了解到,被害人家庭是当地低保户,一直靠被害人挣钱维持一家人的生活。案发后,这个家庭猝然间“天塌地陷”。而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外来打工者,经济拮据,抢劫致人死亡后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为此,锡山区检察院对因遭遇抢劫身亡且属低保家庭的刑事被害人家属实施了特困救助。这是该区公、检、法、司、民政等五个部门于3月25日共同签署《特困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后实施的首例救助。黄君和父亲拿到8000元“特困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金”时,感动得泣不成声。

  救助范围和资金来源成争议焦点

  记者了解到,2007年10月,锡山和江阴在无锡先行试点“刑事被害人救助”。今年4月,无锡市检察院制定《特困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并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行,截至目前,全市共对11户家庭实施了救助,共发放救助资金1.6万元。

  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告诉记者:“当初在制定时,救助范围的确定和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是两大争议焦点。我们也担心‘口子’开大了是不是控制得住,所以设置了一些门槛。至于救助资金的来源,目前的做法是,先从检察经费里支出,年终向政府财政实报实销。”

  在探索与实践中,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的立法原则:

  “及时性”原则:申请人因他人犯罪,其生活、医疗已经陷入困境,此时,国家救助工作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包括采取先行支付措施,以使其尽快摆脱严重困境;“补充性”原则:在加害人赔偿、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获得足额赔偿以后,被害人仍陷于困境的,国家才去救助。

  此外,还遵循“适当性”原则:根据国家财力考虑,目前情况下的救助,应限于能解决被害人生活困难,在生活没有着落、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作为救急办法来解决。将来国家财力资金比较充裕时,可以考虑向全额补偿发展。“一次救助”原则:本着“救急不救穷”的原则,对被害人通常只进行一次救助,防止重复救助、浪费司法资源。

  权威人士谈“司法中的国家救济”

  据介绍,去年底,无锡市检察院向市人大递交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建议稿)》的立法建议案。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金大透露,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启动。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刘佑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全世界都在研究司法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受害人权利,具体途径有国家赔偿、司法援助和国家救济三大制度,前两个制度我国已经日趋完善,而受害人的国家救济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目前全国大范围搞立法还为时过早,但像无锡这样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先进行地方立法十分可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呼吁对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组织专门课题组研究这个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年办理的11项建议之一,就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个也是司法领域里唯一的一项重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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