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假期加班统计 三天最少可拿308.98元

费凡平 2009年01月04日11:16 劳动报

  2009年元旦假期已过,许多三天假期内被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十分关心加班费如何计算。记者昨从劳动部门获悉,目前计算加班费时使用的月计薪天数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依然适用,元旦三天全部加班最少可拿308.98元。

  根据安排,元旦放假三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为公休日,1月4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因此用人单位在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日(与4日对调)、3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在这两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元旦期间加班,加班工资的基数单位与员工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基数。签署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为计算基础,除去月计薪天数21.75天,日工资标准约为44.14元。若在1日加班,加班费为132.42元;若在2日、3日加班,企业没有安排补休的,每日加班费为88.28元。如果三天都加班,且没有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总计308.98元。

  目前计算加班费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1月公布施行;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劳动部门表示,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这些数据都一直有效,也就是说,2009年元旦加班费计算,这些数据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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