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师可延迟申领养老金

王呈恺 2009年01月16日10:37 劳动报

  经与所在企业协商一致,并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可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记者昨天获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实施意见。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六十周岁,男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根据实施意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企业从业人员,经与所在企业协商一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具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或中央有关部委核发的由国家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由企业聘用在相应的高级技师岗位上工作。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人员,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六十周岁,男性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与所在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劳动合同,约定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期间在企业工作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以及工作年限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的,应当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企业不再支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期间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高级技师延迟领取养老金备案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经申报备案的延迟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高级技师,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申领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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