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3·11”房屋坍塌案三嫌犯被批捕

王荣荣 吴清清 2009年04月10日10:35 江苏新闻网

  江苏镇江丹阳市“3·11”房屋坍塌事故案3名嫌疑人,日前被江苏丹阳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

  2009年3月11日凌晨,承建沪宁城际铁路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二十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为劳务人员租用的一处生活用房发生爆炸并坍塌,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此次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朱某,均系江苏省丹阳市人,是事故房屋的出租方,犯罪嫌疑人万某,江苏省扬州市人,系房屋承租方。2009年2月12日,周某、朱某将位于丹阳市吕城镇惠济村的中西服装厂部分房屋租赁给中铁二十四局安徽分公司桥梁架子队三队万某手下民工居住,周、朱二人明知出租房为原铝银粉生产废弃车间,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告知承租方。而万某对承租房亦未进行正常的安全检查,且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即让民工入住,致使3月11日凌晨施工生活用房发生爆炸。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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