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原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原副庭长)
首先应当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一是,对于字体软件,复制其电子文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字体、字型作为字库软件运行后输出的结果,其与电子文档作品是否存在区别。对于字库的保护问题,可以分几个层面分析:对于软件保护问题,以暴雪案为例,构成了对电子文档的复制。字库是通过对纸质的字型经过数字化加工处理形成的,对字库的复制必然涉及对字库的电子文档的复制,我认为通过对字库软件的版权保护以保护字体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字库。应当对字库中的软件与字型予以区分,以明确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对象。
建议字体厂商可以根据字库的数据库本身的特征对其进行划分,对其法律属性予以明确,突出字库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对于字库的保护力度,建议对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划分,对广告设计公司对字型的商业使用行为考虑通过合同法予以规范,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对字库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法律保护模式予以梳理,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