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良(政法大学教授)
我主要有三点意见:其一,现有的国内法律制度已经可以对字型、字库提供高水平的充分保护。我认为字体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版权保护。
其二,对于字体侵权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传统形式上的侵权,即对字库、字体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等行为。二是对于二次使用的行为,我认为其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许可协议,如不存在许可协议,应当根据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和具体的使用行为来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其中,还应当区分合理使用即一般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使用,以及经营者的商业使用行为。
其三,对于如何保护的问题,我认为通过著作权保护,其社会交易成本是非常高的,建议可以考虑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