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玉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博士)
我介绍欧美国家字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上世纪90年代,计算机字库产业在西方国家兴起。高昂的研发投入和低廉的盗版成本,呼唤着对字库的有效保护。举例来说,1992年Adobe System公司的研发成本即达到了570万美元。
首先需要区分字体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和体现为代码的字库软件的知识产权。目前,很多欧洲国家都在承认字体具有表达性的基础之上,给予字体著作权或者类似于著作权的保护。如现行的英国版权法明确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加以保护;意大利和德国则是在工业设计的立法中对字体予以保护;1973年的德、法等11个欧洲国家在维也纳签署了一个名为保护字体及其贮存的国际条约;但该条约由于未达到生效所需的成员国数量要求,长期没有生效;而加拿大则在其《工业设计法案》中对字体提供了一个类似著作权的保护。美国对字体的保护比较特殊,其版权保护只及于字库软件。但在美国,具有新颖性的字体设计可以寻求专利保护,商标,显示字体的技术可以申请软件专利。
我认为从保护传统文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要重视中文字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将字体列为著作权法或工业设计的保护对象。同时,考虑对字体的合理使用范围和保护期限设置一个特殊的规定。
最后,对于判断字体侵权的方法,在技术手段上可以借助重叠法和坐标法,用一些解析软件进行技术分析。在艺术性上,则要求专家从审美和艺术的角度对字体的整体艺术风格和特征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