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只及于字库软件本身,而不涉及字体作品;版权局也拒绝对字体进行著作权登记。
(1)The Eltra v. Ringer ——1978
这一案件中,排版设备生产商Eltra提出将字体作为艺术作品进行登记注册的申请被版权局驳回,理由是其规章的202.10(c), :
如果一个物品的唯一固有功能是它的实用性,即便它具有独特的、吸引人的外形,它也不成为一件艺术作品。但如果一个实用性物品的形状与作为艺术作品的术雕塑、雕刻或绘画相结合,则可以被注册。
Eltra随后向法院提前要求强制版权局进行版权注册的诉讼也被法院驳回。
(2)1988年版权局拒绝了字库软件的版权登记
理由:字体的形状主要由字母的形状决定,不具有原创性,而字库软件所能做的只是告诉计算机如何绘制这些特定形状,因此也不具版权。
(3)1990年美国版权局改变对字库软件的态度,授予Adobe system Inc.第一个字库软件著作权登记,但只及于软件本身,不涉及字体设计作品。
(4)1992年2月,美国版权局以规章形式明确typeface as typeface不予登记。
Eltra 案件的裁定被法规化为 Copyright Office regulation 202.1(e): "[The following are examples of works not subject to copyright and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such works will not be entertained:] typeface as typeface."
(5)字库在美国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除字库软件著作权外,具有新颖性的字体设计可寻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保护;字库名称可被注册为商标;显示字体的技术,如一些算法可申请软件专利。
有人认为,美国不愿对字体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是因为字体“剽窃行为”对美国有利。美国的一些高科技企业在打印机领域进行技术创新,需要使用“剽窃”的字体。如果在激光打印机产业方面的技术优势受到来自日本、台湾和韩国等的国外竞争者威胁,美国企业会彻底改变态度,寻求对字体的著作权保护,以保护国内的打印机产业。实际上,在打印机首先出现的硅谷所在地加利福尼亚,有着一些著名的字体设计企业(例如:Charles Bigelow, designer of Lucida),而美国国内要求给予字体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呼声也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