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酿酒公司在1936年向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提交的五角星+Cabernet d est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更不是被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建国后,张裕曾在50年代、80年代申请“解百纳”商标,因“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均未获批准。关于这些,均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1、第8期《中华商标协会》会员通讯:商标局撤销五件以红葡萄酒为主要原料名称作为商标的注册商标。“解百纳”以及“赤霞珠”、“蛇龙珠”等五件以红葡萄酒主要原料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于2002年7月10日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2、张裕提交的商标画样,张裕酿酒公司在1936年向当时的中华民国农业部商标局提出对“五角星+Cabernet d`est”商标注册时,并没有“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更不是被用在商品意义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