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2003年11月,张裕公司向商评委提请复审,“解百纳”商标争议进入司法仲裁阶段。
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
2008年6月19日,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百纳注册证据不足,已经发回商评委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