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晚间,随着实名举报者、前员工范德均被警方带走,公众舆论随即将深陷“财务造假”漩涡中的四川长虹再次送上风口浪尖。
一时间各大网站纷纷转载,网民普遍对长虹“财务事件”产生疑惑,对长虹是否造假,产生种种猜测。长虹面临一场舆论危机。
尽管读者群体以成熟、理性投资者居多,但在和讯网网友调查中,仍有相当的网友认为长虹存在造假行为。
小人物岂可小看?大象未必时时战胜蚂蚁。
“范德均举报事件为长虹巨大商誉损失,当下七、八成以上的民众都认为长虹财务造假,即便花上1亿元的广告费也不能消除负面影响。”5月21日,四川长虹副总经理、董秘谭明献在接受和讯网访谈时如此评论此事对长虹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个人与巨型企业之间的战斗,舆论天生倾向势单力薄的自然人。自2月25日媒体首次报道以来,舆论与媒体始终站在范德均一边。期间,范德均不断使用博客、媒体对外公布他的质疑与举证材料,而四川长虹方面,除事件之初发布一则澄清公告和一份新闻声明外,一直保持缄默。
一言不发是因为心中有鬼吗?
范德均是实名举报,依照证监会信访管理条例,证监部门必须要给举报者一个说法。
“证监部门到长虹来,是专项核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没有与范德均打嘴仗,一切等监管部门的核查意见。”谭明献说,“我们主动、积极地配合监管部门,但不意味着我们会容忍恶意损坏长虹诚信形象、商业信誉的行为,我们也会拿起法律武器,合理防卫,否则就是对股东权益、公司利益的漠视。”
现在,监管部门终于有了结论性意见。
5月5日,绵阳市国家税务局向绵阳市政府通报了他们的结论。结论显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纳税情况正常,尚未发现有涉及指控业务范围内的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5月20日,四川省证监局向绵阳市政府通报了他们的核查结论。针对范德均举报长虹1998年度“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确认收入的问题、重复记录收入问题、商反机损失和未计提存活跌价准备问题、呆死烂账机损失没有核销问题、广告费用支出问题、彩管收购造成损失问题”一一核查并形成结论: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不存在上述指控问题。
两监管机构的结论尚未公之于众,范德均已遭拘捕。多家媒体报道,5月20日晚间,江苏吴江松陵派出所协助绵阳警方办案,将范德均带走。5月21日,这一消息被绵阳警方官方证实。
是大企业打击报复,还是举报人无理纠缠?有必要在12年后翻开四川长虹的报表,还原当年财务真相。孰是孰非,应让公众知晓。
近日,四川长虹的相关人员接受了和讯网的访谈,力图还原12年前的财务历史,证明自己历史清白,不曾造假。
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的真与伪
在范德均的数项举报中,“四川长虹用22.5亿商业承兑汇票来虚增销售收入”为数“罪”之首。且范德均使用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下称上海英达)、重庆百货、四川国贸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国贸)、四川阆中市家电有限公司(下称阆中家电)案例来举证。
范德均在博客中使用照片举证,上海英达(和讯编辑注:此公司已被上海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1998年会计报表及上海英达时任总经理黄建平本人的申明(和讯编辑注:这份声明签字于2007年)都表明,上海英达向长虹开具的3亿元承兑汇票“既没有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也不是预付款”。且在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中,上海英达以4.658亿元列应收票据前5名。
时任四川长虹销售部副部长(分管财务)的余晓(现任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在接受和讯网访谈时详细介绍了12年前的业务情况。
1998年,四川长虹收到71份合计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均能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要素等要件,并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佐证。
这些证据的复印件,都被呈现在和讯网编辑眼前。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要素被记载在一张列表里,列示每张汇票的开票单位、票号、金额、开票日期、到期日期。
这里的票号与销售合同中列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能够一一对上。
当证监部门向范德均转述长虹的自证时,范德均拒绝认可。他在博客中说:“现在四川长虹跟调查方陈述的是有关这22.5亿的彩电提货凭证因为5年的年限规定而销毁了,四川长虹明显在撒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这些凭证的保存期是15年,而且与四川长虹2010年2月26日的公告内容相矛盾。”
长虹相关人士表示,对此,当年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对收入确认的相应要件包括提货单进行了查验,长虹收入确认符合当时会计制度规定,何来虚增?”
对于两边对不上账,长虹相关人士认为,长虹这边是真实合法,且当年上海英达已经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予以确认,8、9年后又否认(2007年5月21日),我们也无法理解。
同在1998年年报中,四川长虹的报表显示其对重庆百货1998年末的应收票据与重庆百货自己当年财务报表应付票据不相符。从双方业务实际情况看,四川长虹认为自己确实取得了商业承兑汇票,并在审计询证中得到了对方确认,对此,我们认为长虹的账务处理是真实合法的。在本次核查中,监管机构对此也未表示异议。
四川国贸和阆中家电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也是被范德均举例证明四川长虹“造假””的单位。范德均在博客中表示,“长虹1998年年度报告载明四川国贸和阆中家电分别以7.94亿元和4.96亿元榜上有名。四川国贸开具给四川长虹的商业承兑汇票总额一定不小,因为1998年度四川省范围内还没有一家经营长虹电子产品过3亿元的单位,针对长虹公司,四川国贸应收票据不可能达到7.94亿元。可以肯定四川国贸也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由长虹公司虚增加了1998年度的销售收入。”
对此,余晓称范德均不了解情况而臆测此事,“当时的经营环境下,企业的经营能力取决于融资能力而不是销售能力,作为销售人员,范德均应该很清楚这一点”。据余晓介绍,当时阆中融资环境相当宽松,以至该地的商家能够把生意做到全国去,绝不是仅仅把彩电买给当地。
能够重复计算收入吗?
把1998年1月20亿元的销售收入重复计算到1997年和1998年,以此虚增收入、虚增利润以达到1999年配股条件,是范德均举报四川长虹的第二桩“罪名”。
对于这项指控,范德均以五份长虹签发的文件加以佐证。这五份文件分别是:四川长虹1997年《返利统计表》、四川长虹《1998年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四川长虹原销售服务处(现营销管理部)发布的《19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19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签订关于代理费的《补充协议》。
范德均把这五份文件一一拍成照片,晒在博客中。范德均称,这些文件能证明四川长虹1997年度销售收入帐务截止日期实际为1998年元月31日,四川长虹把1998年元月1日到春节前(1998年元月31日之前)销售旺季近20亿的销售收入计算到了1997年度,这20亿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票面开票日期均为1997年12月31日。在四川长虹财务结算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中几乎找不到制票日期为1998年元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之间的。
余晓对此的回应是:“销售返利政策是内部管理上的规定,它与财务统计口径完全没有关系。在家电行业里,空调是个典型的案例,空调公司的冷冻年度是从每年的9月到次年的9月,一个冷冻年度被分为淡季和旺季,有不同的返利政策,你能据此说返利政策与财务报表之间有什么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