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1月实施“国四标准” 不予销售未达标车辆

徐巍 2009年01月09日10:01 劳动报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获悉,上海将于2009年11月起,对在本市新注册登记牌证的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在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市政建设用车,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达不到标准的车辆。

  主要针对两类车型

  相比于“国三标准”,“国四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轻型汽车单车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降低50%左右,重型汽车单车排放可进一步降低30%左右,颗粒物排放更可降低80%以上。届时,申城新车排放标准将与欧盟当期执行标准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本市此次提前实施“国四标准”主要具体针对两类车型:一是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公斤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二是采用重型压燃式发动机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公交、邮政、环卫、市政建设车辆。而轻型柴油车、出埠营运的货运、长途巴士等车辆,由于技术原因暂不提前实施国四标准。

  老车上路无需改装

  不过,本市实施“国四标准”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的“国三标准”机动车就此淘汰,而将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要求。因此在用车在新标准实施后的使用没有限制,也没有必要对车辆进行改装,已买车的市民对此无需担心。

  市民可先取牌后买车

  新标准实施后凡不符合“国四标准”的机动车,本市将一律不予办理上牌手续。对于到时要买车的市民来说,做好能在取得上牌额度后,再决定购买哪一级排放水平的车辆,否则将有可能比较被动。而外省市转籍车辆届时也必须达到“国四标准”才能在沪办理上牌手续。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