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掉落砸死路人 车主司机双双获刑(图)

李燕 通讯员 李新卫 2009年01月21日10:05 东方早报
2008年5月6日,宝山区同济路高架上,一辆卡车的集装箱掉落砸死三人。  赵昀
2008年5月6日,宝山区同济路高架上,一辆卡车的集装箱掉落砸死三人。  赵昀 早报资料

  集装箱从高架上掉落,造成地面人员三死五伤。昨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事故的两名直接责任人作出一审宣判,两被告分别获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各类损失71万余元。

  车辆超载未安全驾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始,潘勇将其出资购买的沪A92396重型平板车挂靠于凯元公司从事运输业务。2008年3月,刘玉华以4.6万余元的价格从潘勇处购得沪A92396重型平板车,但未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同年4月中旬,刘玉华在武汉购得未经年审的皖KA5690-皖KD210大型挂车。随后,刘玉华来到无证修理铺将该挂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及拦板、箱锁等均篡改成与原沪A92396重型平板车一致,又对车辆的刹车管漏气、油管漏油等故障进行简单维修后,继续使用沪A92396牌照从事运输业务。

  2008年5月6日下午2点左右,刘玉飞在被告人刘玉华的指使下,驾驶该车从海宁运一重箱回上海途中,在沿A30公路北向西驶入外环隧道方向匝道时,因车辆超载且制动装置不符合使用要求,加之刘玉飞亦未尽安全驾驶职责,导致车身左侧撞上匝道护墙,车上集装箱坠落地面,造成地面人员三死五伤以及物损16万余元。

  经认定,刘玉飞、刘玉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伤者张豆侠要求刘玉飞、刘玉华及车辆挂靠单位凯元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万余元。

  交通肇事罪成立

  刘玉飞的辩护人认为,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车况问题,且刘玉飞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而刘玉华的辩护人认为,刘玉华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凯元公司则认为其公司与肇事车辆的挂靠关系不能成立,不是本案赔偿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玉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而刘玉华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二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两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玉飞和刘玉华分别获刑4年,并赔偿张豆侠等人71万余元,上海凯元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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