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区长”康慧军因受贿被判无期(图)

顾文剑 刘秀浩 实习生 陈小向 2009年02月04日12:19 东方早报
昨日,“炒房区长”案一审宣判,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到被告席上,神情疲惫的康慧军与第一次出庭受审时相比,两鬓多了白发。截屏图
昨日,“炒房区长”案一审宣判,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到被告席上,神情疲惫的康慧军与第一次出庭受审时相比,两鬓多了白发。截屏图

  昨日,“炒房区长”康慧军案一审宣判。一中院的判决认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实际控制了14处房产,受贿总额为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康慧军被诉受贿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全部成立,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王孝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康慧军夫妇昨日未作出上诉的决定。

  昨日上午10点,上海市一中院的第一法庭。康慧军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在了被告席上。身着黑色上衣的康慧军神情疲惫,与第一次出庭受审时相比,两鬓多了白发。

  现年52岁的康慧军,从1993年至2007年8月间,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国有独资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起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分管新区的经贸工作等。

  现年50岁的王孝琴则于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不同公司担任财务工作。2001年至案发,王孝琴任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康慧军在任职期间,利用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浦东新区经贸工作等职务便利,在职务安排、项目承包、土地转让等方面,为何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和相关房产公司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康慧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孝琴直接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总金额达59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康慧军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因此情节特别严重。康慧军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则视为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因此可以认定康慧军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此外,康慧军能退缴全部赃款,因此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查明,截至案发时,康慧军夫妇拥有的财产为3400余万元,扣除全部支出、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所得部分,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由于康慧军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一中院的判决,康慧军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认定,康慧军之妻王孝琴参与共同受贿88万余元,其受贿罪罪名成立,获刑5年,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康慧军夫妇全部非法所得1800余万元予以追缴。

  宣判之后,康慧军夫妇俩脸上未显露任何表情,其间一直沉默。在宣判结束后,夫妇俩随后被还押。对此判决,康慧军夫妇在昨日未作出上诉的决定。

  焦点

  “置换”一间房差额达489万

  据了解,1993年至1998年间,担任浦东经贸局局长的康慧军在项目审批等方面为某房产公司提供帮助。

  2001年,时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康慧军接受该房产公司原总经理陈某的请托,帮助为房产公司获取了陆家嘴集团下属的浦东新区世纪大道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当年1月,康慧军夫妇急于购买房产,在一期售罄的情况下,以1999年开盘价每平方米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元)、总价119万余元的优惠价格向该房产公司购买了浦明路99弄小区某室,面积则为144余平方米。成交时,不仅售房价格上有优惠,还另外送了所有家具和电器。据了解,这套房子原本属于房产公司高层的自住房。

  2005年年底,康慧军又向该房产公司提出,以优惠价格购买小区的503室房产。此后,房产公司提出多套优惠方案,但均被王孝琴以“价格太高”而否定。

  房产公司最终提出“置换”,即用之前购买的房子置换503室,但由此产生了182余平方米的差额,则按照每平方米8300元的单价补交房款。

  对此,康慧军夫妇表示了同意。

  经评估,2006年3月,503室房产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35523元,即上述差额面积房产的市场价格应为649万余元,扣除康慧军夫妇实际支付的160万余元房款,差额达到了489万余元,是受贿罪名中的主要部分。

  辩称受贿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直至案发后,康慧军夫妇实际控制的14套房产和车位总价值为1420万余元,留有1400余万元的股票,以及449万余元的银行存款。经核算,康慧军夫妇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受贿钱款的所得为2645万余元,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辩护人对于起诉指控康慧军犯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康慧军的受贿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法庭对康慧军所犯受贿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法庭认为,康慧军为满足私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并且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其受贿行为已损害到国家利益。

  王孝琴具备“权钱交易”基本特征

  王孝琴对起诉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其辩护人则为王孝琴作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徐某、黄某某等人所送钱款或装修费均非贿赂性质,以受贿共犯论处王孝琴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建议法庭判决王孝琴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但法院认为,之所以将钱款送给王孝琴或代付装修费,是基于对康慧军已为他们谋取了实际利益的感谢,以及王孝琴作为康慧军之妻的特殊身份。因此,王孝琴收受钱款或装修费的行为已具备了“权钱交易”的基本特征,并符合共同犯罪规定,应当以受贿论处。

  此外,王孝琴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受贿事实后才如实作了供认,因此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

  专家点评

  住房普查揪出“炒房区长”

  明显低于市价

  托人买房按受贿论处

  ◆ 上海大学社会学专家顾骏:

  康慧军一案始发于2007年6月。当时纪检部门对局级以上公职人员的住房情况进行了普查,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的康慧军,因申报的住房价格明显偏低而进入了调查视线。

  近年来,商人的唯利是图和官员“审批权力”的结合,使得房地产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因此,必须加大治理房地产领域的腐败力度,必须把公共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一概以受贿论处,其矛头正是直指此类新型较隐蔽的腐败行为。“希望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住房普查’制度化、长效化。”顾骏说,“只有这样,才能让越来越多隐藏的腐败浮出水面。”

  掩耳盗铃的“鸵鸟”

  ◆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专家孙万怀:

  在众多贪污腐败案件中,“鸵鸟心理”是比较典型的一种犯罪心理,其表现一般有二: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凭借其手中掌控的权力,通过近亲属等做“利益中介”谋取钱财,而自己却睁只眼闭只眼,装作不知道或默认;其二,认为是“好朋友”“好兄弟”送的钱财就不算受贿,可以“照单全收”。而事实上,只要犯罪事实成立,掌握权力的“核心人物”难逃罪责。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司法解释中,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只要主观性存在,即使不发生或未达成提供便利和帮助等客观行为,双方礼尚往来的金额超过正常范围的,就算作“受贿”,违法必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量刑或提高至10年

  ◆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

  随着打击贪腐力度不断加大,一部分贪官改直接受贿为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企图逃脱惩处。2007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官员近亲属、妻子、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问题,使得查处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新型案件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康慧军的受贿金额为59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却高达1211万余元,远高于受贿金额,这是近年来较为普遍的“腐败模式”。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法定最高刑标准偏轻,一些腐败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成了“挡箭牌”。

  正因如此,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正案针对性很强,切合国情民意,必将震慑一批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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