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表决通过 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

王海燕 2009年02月25日10:03 解放日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这次通过的《实施办法》新增内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实施办法》还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和评价学生的单一标准。据悉,该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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