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本土化解释 困难企业可分期付补偿金

2009年03月05日10:22 扬子晚报

  困难企业裁员可以分期支付补偿金,高管索要加班费一般没戏,下岗职工在新单位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昨日,江苏省高院发布了《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涉及破产重组、财产保全、企业用工等多个方面。其中,关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是我省法院结合江苏实际,做出的一个“本土化”的解释。

  困难企业裁员

  可分期支付补偿金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说,经济危机中,困难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违反该法进行的裁员,法院会依法认定是无效的。“我们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不得不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对于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案件,我省将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将先执行。

  高管索加班工资

  一般“没戏”

  近年来,涉及到工资争议尤其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案件明显增多。省高院有关法官说,对于这些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将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如果双方约定的薪酬较高,并且明确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的,此类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省高院有关法官表示,企业的高管之所以拿着高工资,是因为他们对企业负有特殊责任,并不是一天干上8小时就完事了。在很多时候他们要加班,也是义务,再要求加班工资不合适。

  对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省高院规定,如果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下岗职工在新单位

  不能办社保

  前些年城镇不少企业破产或重组,一些职工下岗或内退,但与原来的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为了谋求生计,这些职工自行到一个新的单位工作赚钱,这些职工与新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非典型性劳动关系”。

  省高院规定,在下岗、内退职工与新单位之间,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工伤保险的争议,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但劳动者要求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班路上被撞

  不能拿双份医疗赔偿

  日常工作中,有些职工发生工伤不是因为单位,而是第三方的责任,比如,职工在上班途中被撞。这时,就面临一个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者侵权赔偿的关系问题,有些赔偿,比如医疗费,工伤保险赔偿中有这一块,第三方的赔偿中也有这笔钱。那么,是不是可以拿双份?

  对此,省高院统一了裁量标准: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职工已获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不能拿双份。

  另外,省高院还明确了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的关系,职工既有工伤保险,又有单位为其办理的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单位不能在应承担的工伤赔偿中,扣除商业保险已对职工赔偿的部分。这时,职工应该获得两份保险的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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