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热议劳动合同 4条款需细则解释说明

谢克伟 2008年05月15日09:24 新闻晨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成为员工、单位热议的焦点。记者昨天在采访中发现,大家的共识是,征求意见稿较全面、具体地解释了劳动合同法亟待解释的条款和内容,但很多业内人士及员工也反映,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概念不清,未对新法中三方面重要内容作出解释或完整解释。

  协商不一致,由谁来决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社会反响:劳动法专家谈育明指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未对其作出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如何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由谁来决定?这一系列问题如果得不到明确的解释,员工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员工要续订,单位可否说“不”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新法规定的相关情形、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社会反响:在携程网任人事主管的苗其巍指出,该条款一直被议论纷纷,莫衷一是。集中的焦点是,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员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单位是否有选择不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至今学界、业内两种观点争论激烈,细则对此作出明确解释非常必要。

  财务等是否属辅助性岗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社会反响:新法实施后,不少单位试图利用劳务派遣打擦边球,因此,有关劳务派遣条款的关注度非常高。但不少人士认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劳务派遣的3个名词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解释并不彻底。一位专打劳动纠纷官司的律师指出,辅助性岗位解释不确切。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汽车制造企业中除了汽车制造相关岗位外,财务、人事、行政等重要岗位都将作为辅助性岗位,这些岗位都有可能作为劳务派遣岗位。网民小C认为,将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作为临时性岗位时间太长,这可能让一些单位钻空子。

  何谓“严重”、“重大损失”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社会反响:网民WILL认为,条款内容中的“严重”、“重大损失”的含义过于原则,没有量化,往往会造成员工和单位认识上的不一致,足以引发劳动纠纷。因此,对此作出细化解释,可以有效防范矛盾纠纷发生,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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