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地方还是随总部 职工工资标准怎么选

王枫 2008年06月24日13:57 劳动报

  日前,某区总工会在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碰到这样一件事:一家民营企业在开展协商过程中遭遇“卡壳”,原因在于———该企业总部在江苏,在协商职工工资标准的关键阶段,企业方认为应该按照总部所在地的职工工资标准,而工会一方则坚持参照公司所在地上海的职工收入水平来谈,相比之下,外地工资标准比本市标准低了不少,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工资协商面临“搁浅”。

  工资协商出现“两种标准”

  其实,该企业遭遇的情况并非鲜见,记者了解到,目前总部在外地的上海企业不在少数,部分企业在工资协商中也曾经面临这样的难题,企业坚持参照相对较低的外地标准,工会方却拿不出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对方,导致工资协商无法进行下去。那么,面对“一家企业两种标准”的状况,工资协商的天平究竟应该偏向哪里?

  为此,记者专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关于上述问题并未作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针对性的阐述。

  劳动关系共性问题亟待法律解答

  《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也就是说,外地劳务派遣公司派到上海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应该享受上海当地的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换言之,总部在外地,但是与上海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上海工作的劳动者也应是如此。试想,他们工作在上海、生活在上海,出行、吃饭、购物等一切消费水平均为上海标准,收入水平自然也应是“上海标准”,怎能仅仅因为总部在外地,就以外地标准来执行?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黄琦认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属地原则,应考虑到工作场地、工作环境等各种因素,“如果企业总部在北方,公司在南方,如果参照总部标准的话,那么职工高温费是否也不能享受了呢?”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性质日趋多样,劳动关系日益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相对滞后,由此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甚至影响到企业和谐,仅在开展工资协商过程中,也将遭遇各种共性问题,相关部门能否更加关注基层劳动关系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开展一系列深入调研,通过法律形式就这些共性问题作出解答,为维护职工权益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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