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条例》通过 不恢复承重墙不能登记

姚丽萍 2008年12月26日09:50 新民晚报

  假如业主砸毁了承重墙,到了房产登记交易的时候,先要把墙“竖”起来,才有资格交易登记。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围绕承重墙展开的立法权衡终于尘埃落定。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介绍,一种立法共识是———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会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予以严格制止。损坏承重墙的业主一旦被举报查实,即被房地管理部门记录在案。在现有法律资源督促肇事业主整改之外,条例设计了承重墙保护“制度链”的“最后一环”: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对此,条例第21条、31条、46条都有明确规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特别提出:行政执法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认真查处损坏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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