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陈辉楠 2008年08月20日09:12 东方早报

  上海昨日公布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旨在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根据办法,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的家庭,区(县)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办法称,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

  对此,办法将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给予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区(县)人口计生委在确认后将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审。

  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办法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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