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强行规定12点退房 具体时间需入住前约定

李宝花 2008年10月30日10:44 新闻晨报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旅游局获悉,为了防止损害旅客的利益,12点结算这一规定将不会被写入《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改由旅客和旅馆双方自行约定;机动车停放担责问题则将以本市既有的相关停车管理办法为参考。

  此前公示的《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中,对旅馆住宿时间的结算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草案条文提出,旅客住宿的时间,旅馆与旅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没有约定的,中午12时以后至次日中午12时以前按一夜计算;前项规定以外的时间,上午6时以后至当日中午12时以前,或者中午12时以后至当日18时以前,按半夜计算。

  在对《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草案听证时,部分听证代表认为,目前已经有旅馆对退房时间实行了灵活的弹性做法,政策法规将12点退房这一具体时间约定后,反而可能损害到旅客的利益,因此不应该将该规定写入管理办法。对此,市旅游局法规处副处长朱国建表示,在经过多方论证后,12点退房的规定将不会写入正式的《上海旅馆业管理办法》,但办法将规定旅馆在旅客入住时,必须事先和旅客约定退房时间和结算方法,以明确双方权益。

  针对同样颇有争议的机动车停车如何担责的问题,朱国建表示,旅馆设置了经营性停车场的,应按照本市关于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旅馆为旅客的机动车提供保管责任的,则应提供相关凭证,并以广告、声明、告示等公示方式许诺相应保管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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