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租金结算标准依照市场价

栾晓娜 2008年10月30日10:55 东方网

  据《东方早报》报道,作为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试点区之一,徐汇区房地局近日下发《徐汇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此次试点的范围、房源筹措、资金来源、配租对象、租金标准等具体内容。记者昨天从相关方面获悉,徐汇区的试点范围为斜土、长桥、田林、虹梅等街道。市民可在上海市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网站(网址:)上查询《办法》的具体内容。

  据了解,如果申请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以及过渡期满仍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按规定退回已获得的租金补贴,并计入个人廉租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家庭成员的廉租住房申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租房源:多种途径筹措房源   根据这一《办法》,徐汇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多种途径来筹措廉租房源。其中,主要包括: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收购的产权或使用权住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同时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在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在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市财政按规定承担的资金;通过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途径筹措。

  配租对象:符合两大类条件   配租对象方面,2008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租金配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家庭,可纳入实物配租范围。一种是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低收入或者低保家庭,并符合孤老及无子女老年夫妇等情况;另一种是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且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并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等情况。

  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结算   据了解,面积核定的家庭人数4人以上(含4人),以及无房户,适用增租住房,其他家庭,适用套租住房。其中,增租住房,是指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按规定不需将原住房腾空,而租赁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其他住房;套租住房,是指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按规定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代理经租使用,而租赁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其他住房。

  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和申请家庭原住房租金,均按照该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结算。市场租金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报徐汇区物价局备案。

  廉租家庭支付的自付部分月租金为核定面积家庭人员月总收入的5%,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增租住房家庭仅需支付自付部分租金,租金差额部分实行租金补贴。套租住房家庭的租金补贴,按核定面积家庭的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规定的租金补贴单价确定。套租住房家庭应首先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租金,再用所享受的租金补贴冲抵廉租住房租金,仍有不足的,可用原住房代理经租租金收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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