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反家暴法" 保护对象不分男女

周瑜 2008年11月03日10:52 东方早报

  浙江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11月起实施,不仅将“冷暴力”列入,还突出中性立法原则,强调保护所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

  该《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这一定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了威胁、侮辱2种行为。“主要是考虑到实施‘精神暴力’也是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宁波市妇联主席伊敏芳强调,《条例》的保护对象不仅是妇女、儿童,指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针对处理家庭暴力的取证难,《条例》进一步畅通了证据收集渠道,具体分5个层次: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求助的有关组织、单位应记录违法事实和受害情况,制作见证材料并保存,经受害人请求,还要提供情况证明;公安机关接警后制作接处警记录,向报警人出具报警回执;法院可出面收集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必要时告知受害人保存证据。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家暴案件回访制度和多层次救助体系。据了解,宁波已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遭受家暴的家庭成员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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