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竞聘后遭解约 获赔经济补偿8.3万元

2008年12月08日14:24 劳动报

  沪上某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办公室主任张某,因未参加公司内部竞聘失去了工作岗位,几个月后又遭解约。日前,卢湾法院判决,营业部支付张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8.3万余元。

  2004年10月1日,张某与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张某称,去年4月1日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撤销了他的职务,没有安排任何工作,但他仍坚持每天到岗。去年8月15日,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突然提出解约,并于当日办理了退工手续。由于证券经纪公司营业部没有支付给他去年4月至去年8月15日期间的工资,故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替代通知期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张某与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营业部安排张某从事管理工作,亦可调整工作岗位。营业部未为张某安排其他岗位,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单方面变更。因此,营业部《竞聘通知》的规定对张某不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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