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管局:已出租公有住房不能用作银行抵押

徐运 2008年12月25日09:39 新闻晨报

  根据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通知,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根据该规定,公有住房产权人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并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也就是说,老公房的产权人不能在还有房客租住的情况下,将这套房子拿到银行抵押套现。

  “已出租公有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解放时收归国有和以使用权安置被拆迁居民,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用,并持有《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直管公有住房、系统公有住房等。

  根据房管局的要求,单位产权的住房申请抵押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把存量住房是否为已出租公有住房作为询问当事人的内容之一,应当查阅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如果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如果未明确为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当事人除了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出租公有住房征询表》。确认该房地产不是已出租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