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适房申请家庭须落户7年 人均财产不超7万

2008年12月31日09:57 新闻晨报

  问: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租金是如何确定的?(第12、23条)

  答: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租金将直接影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因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按此原则,明确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限价管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并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此外,严格规定了审批程序,明确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该项目的结算价格为基础,根据同区域和相邻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价格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实际供应价格大体相当于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减去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企业的预期市场利润。市政配套好的建设基地,还可省去市政配套费部分。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支付租金,租金标准参照相同地段、质量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设定。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也实行限价管理,租金标准由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申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核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B供应对象

  -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四大条件:●户口年限: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含7年)以上;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所在区(县)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

  ●家庭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三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拟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家庭财产标准定为人均不超过7万元。

  ●原有住房转让限制:5年-申请租赁的在收入和财产条件上将有更严格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

  问:《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几项条件和动态公布的原则。本市首次公布的具体标准将会是如何确定的?(第14条)

  答:《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4条原则规定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符合户口年限、家庭住房面积、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等方面的条件。同时,这些准入条件如何细化为具体标准,我们在前一阶段的制订工作中,认真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部分市民的意见,有了一些初步的考虑。其中:(1)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限。主要是为体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和有序性,避免部分家庭随意迁移户口,集中到某区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等问题,因此规定的户口年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年限;二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所在区(县)已达到的户口年限。在起步阶段,拟确定的意见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含7年)以上;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所在区(县)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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