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适房申请家庭须落户7年 人均财产不超7万

2008年12月31日09:57 新闻晨报

  为维护轮候选房的秩序,对轮候选房中的下列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对因当期房源套数或者房型等供应有限而未能轮候选房的,其轮候序号继续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二是在当期房源供应的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选房确认书,或者不签订销售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放弃选房权利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之后;三是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5年内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问: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需办理哪些手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第19、21、22、23、25条)

  答:申请家庭通过轮候选房,确定购买或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购房或租房手续:

  一是轮候选房后,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二是申请家庭购买住房的,与出售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申请家庭租赁住房的,与出租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应统一使用市房管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对如何合理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买或承租后相关的权利限制、违反合同约定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三是购房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选房确认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和相关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租房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后,合同当事人则应按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购房的除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最突出的一点是:家庭成员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支付首付款后,可申请全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的则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租金。

  E 售后和租后管理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非特殊原因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承租的也只能自己租住,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产权满5年转让的应从售房总价款中,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应的价款

  问: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后,还有哪些规定?(第27、32、33条)

  答: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了免收土地出让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以及项目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因此,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非特殊原因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

  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只能自己租住,不得擅自转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承租家庭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以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因不符续租条件或者在租赁期间购买其他住房,没有通过审核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上市转让和继承?(第28、29、30条)

  答:考虑到申请家庭购房后,由于各种合理的原因需要处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房家庭可以申请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将同时转让的社会公共资源全都归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这样做的话,对其他市民群众是不公平的。因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购房家庭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并征询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其中:(1)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取得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的审核同意,并由该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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