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适房申请家庭须落户7年 人均财产不超7万

2008年12月31日09:57 新闻晨报

  (2)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转让的,应先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回购;明确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才可以向市场自行转让。但转让后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从售房总价款中,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中原政府免收的土地出让金等优惠费用,占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应的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人如果不是申请家庭成员的,则只能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获得转让价款。

  问: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人能否购买承租的房屋?(第24条)

  答:考虑到一部分申请家庭的经济承担能力,《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间可以采取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逐步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达到稳定居住的目的。该种方式比较复杂,将专门研究制订操作办法。

  问:经济适用住房在物业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第31条)

  答:改革开放以来,本市房屋的物业服务已经全部实现市场化的管理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服务也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对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1)经济适用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

  (2)前期物业服务,同商品住宅项目一样,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其中: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先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则按照所在住宅小区统一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3)业主大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大会按有关规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问:《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将在何时出台?

  答: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试行办法》。预计在明年一季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颁布实施。此外,《试行办法》颁布后,市政府还将选择试点区(县)试行运转,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然后在全市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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